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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废止《安徽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的情况公告

  《安徽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2012年省政府令第240号)实施以来,对规范安徽盐业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食盐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对盐业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如允许食盐批发企业跨区经营、放开政府对食盐的定价权、取消食盐准运证等。为适应新形势下食盐市场监管要求,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国务院第696号令)。现行实施的《安徽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中相关内容与新修订出台的《食盐专营办法》相抵触。为确保《食盐专营办法》和《安徽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皖政〔2016〕110号)顺利实施,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2O19年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皖政办秘〔2019〕54号),建议废止《安徽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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