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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处室局、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现将《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19年10月30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内部
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厅内部审计工作,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以下简称“内审”),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对厅机关(含离退休工作局)、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工会组织,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落实重大决策,所实施的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厅属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厅属单位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厅内审工作,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并接受省级政府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内审工作,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审计全覆盖的要求,对厅属单位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一般5年轮审一遍,对厅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调离岗位的及时进行审计,做到应审尽审、逢离必审,实现审计对象和范围审计全覆盖。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六条  加强厅党组和主要负责人对厅内审工作的直接领导,成立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内审工作领导小组”)。厅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关厅领导任副组长,督导审计处、办公室、综合法规处、人事教育处、财务处、机关纪委、驻厅纪检监察组负责人为成员。内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内审办公室”),内审办公室设在督导审计处。
第七条  厅内审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向厅党组报告工作。
第八条  厅内审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审机构,加强内审队伍建设,完善内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内审工作,听取内审工作汇报;
(三)审批年度内审工作计划,研究内审工作重要事项,解决内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督促内审整改意见落实,加强内审结果运用。
第九条  内审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内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定期向厅内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二)对厅属单位贯彻国家、省以及厅党组重大经济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厅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厅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固定资产管理、经济活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厅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厅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七)督促厅属单位内审发现问题的整改,协助厅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内审结果运用;
(八)厅内审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内审工作经费列入厅机关财务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章  审计人员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内审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审人员。内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内审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或管理等工作背景。
厅内审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交流研讨等业务指导,定期参加内审业务继续教育,提高履职能力。
第十二条  内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严格遵守内审准则和内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泄漏内审情况,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内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厅内审办公室及内审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根据内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重大决策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2. 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3. 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4. 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5. 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6.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请示内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做出制止决定;
7. 对可能遭到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厅内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8.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厅内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9.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10.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经厅内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内审办公室每年会同人事教育处制订年度内审工作计划,报内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内审工作计划实施过程中,因相关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经内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内审办公室应当根据年度内审计划成立审计组,审计组由符合条件的厅机关处室局和厅属单位的专业及相关人员组成,成员不少于3人。根据不同情况,内审办公室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内审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第十六条  内审实施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下发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经厅内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签发,于审计前3日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认真准备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给审计人员。特殊情况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召开审计进点会。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召开审计进点会,同时进行审计公示。被审计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审计协调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实施现场审计。审计人员通过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资料,记录、编制内审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由被审计单位签署意见。
(四)交换审计意见。审计人员在审计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前提出审计意见,并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否则,视为同意。
(五)出具审计报告。报告要做到全面、真实、客观、公正,并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审计报告呈报厅内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定。
(六)送达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后,应当按照审计发现问题及审计建议及时整改,并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90日内将整改结果报告内审办公室。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书面向内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
第十七条  内审工作结束后,应将所办理审计事项的有关资料整理立卷、存档备查。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十八条  审计评价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个人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十九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整改责任主体,被审计单位(含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是整改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整改工作负责。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结果书面反馈内审办公室。
内审办公室根据整改需要,建立被审计单位的整改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跟踪、督促、核实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和审计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可开展后续审计,审查和评价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健全内审与其他监督力量协作配合机制。审计报告要及时报被审计单位的分管厅领导,并提供给驻厅纪检监察组、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内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各司其职、协作配合,统筹内审与外部审计,加强审计结果运用,督促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严肃处理违纪违法问题。内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经内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厅属单位的内审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监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二十三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厅内审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厅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四  内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玩忽职守,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
(五)其他违反审计规定的行为。
 
章  附   
二十五 本办法由内审办公室(督导审计处)负责解释。
二十六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省经信委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经信财务函〔2018〕10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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