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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制定涉企政策过程中征求企业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经信综合函〔2020〕175号

厅机关处室局,厅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保障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在制度建设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营造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我厅制定了《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制定涉企政策过程中征求企业意见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0年3月30日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制定涉企政策过程中征求企业意见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企业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涉企政策的科学性、规范性、协同性,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安徽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企政策,是指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起草的涉及企业生产经营发展,以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形式上报或制定出台的各类规划、标准、规范、政策等。
第三条 涉企政策起草处室局和厅属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负责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征求意见,以及政策制定发布后的政策宣传解读和实施评估调整等工作。厅综合法规处在开展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要严格审核涉企政策制定征求意见情况,未按要求征求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不予审核通过。
第四条 涉企政策对不同企业、行业影响存在较大差别的,要注重听取各类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综合考虑不同规模企业、行业的发展诉求、承受能力等因素;涉及特定行业、产业的,要有针对性地听取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涉及特定地域的,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产业布局特色,充分听取地方行业协会商会、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五条 起草单位要深入调查研究,精准掌握企业政策需求,通过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或书面发函等方式,广泛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涉企政策,要利用厅门户网站、微信微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政策出台前依法需要保密的,可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尽可能听取企业的意见建议。与企业直接相关、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且争议较大事项,起草单位要通过召开企业听证会、论证会、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政策的科学性、可行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
第六条 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起草单位要认真梳理、逐条研究,按照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合理可行的意见建议充分吸收采纳,并运用网上政务平台、微信微博、电子邮件、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将意见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布或向企业反馈,必要时可进行当面反馈。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要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和说明。
第七条 涉企政策出台后,除依法需要保密外,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及时主动通过厅门户网站向社会予以公开。采取公布解读性说明、新闻发布会、在线访谈、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深入细致做好涉企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扩大涉企政策的知晓度,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
第八条 厅办公室在厅门户网站公布监督举报方式,接受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公众对涉企政策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反映涉企政策制定过程未按要求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以及涉企政策执行不到位或“选择性执行”等问题线索,厅办公室会同综合法规处、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九条 涉企政策实施后,政策起草单位要及时主动了解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有关方面对政策落实情况的意见建议,适时联合第三方机构开展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对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涉企政策,要认真研究政策调整的必要性。对确需调整的涉企政策,要听取企业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按程序调整。对可能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政策调整,应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给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对因政策调整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要依法依规予以补偿。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厅综合法规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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