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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频率使用专项规划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加强无线电频率资源管理,科学规划、合理配置无线电频率资源,强化无线电频率使用专项规划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无线电频率管理的规定和本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无线电频率使用专项规划。包括:根据国家无线电频率管理规定和我省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做好规划前期准备工作;对省无线电频率专项规划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制发报送规划材料,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实施;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二、事中监管
(一)规划编制。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委托专业技术机构根据频段特性、技术应用趋势和需求状况,立足我省实际,制定有关专项无线电频率规划,并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用频设台单位的意见。
(二)规划技术审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委托专业技术机构或由无线电通信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无线电频率使用专项规划进行技术评审、技术审查。
(三)规划发布。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经过评审或技术审查并合格的规划,依照频率管理权限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或审批后发布。
(四)协同监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与公安、广播电视与新闻出版、城乡规划(建设)以及民航、铁路、海事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做好与各有关部门相关频段的专项频率规划监管工作。
三、事后监管
(一)无线电频率专项规划发布后,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要对规划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完善频谱资源调整、清理、回收工作机制,确保频谱资源高效利用。
(二)个人和单位发现有违反无线电频率专项规划的,有权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举报或申诉,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四、责任追溯
(一)对无线电频率专项规划编制、发布、实施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无线电管理部门在无线电频率专项规划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做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无线电频率专项规划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编制规划中没有尊重基本事实、弄虚作假、欺骗社会公众的;因未尽到工作责任或者未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的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在规划制定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发生腐败等违法行为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无线电频率专项规划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增强监管力量,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措施,严格责任追究,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切实加强对无线电频率专项规划工作人员的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执法能力培训,切实加强无线电管理相关技术领域标准与专业知识培训,并组织好考核。
(三)加强频率规划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依法规范使用频率资源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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