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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推进简政放权,遵循阳光公开的原则做好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各级墙改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方向和本地区新型墙体材料现状,编制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包括:根据国家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和发展方向结合我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情况,做好规划前期准备工作;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送规划材料,经各级政府或墙改主管部门批准实施;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二、事中监管
(一)规划编制。各级墙改管理机构委托专业研究机构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种类、应用趋势和需求状况,立足本地区实际,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并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的意见。
(二)规划技术审查。各级墙改管理机构委托专业研究机构或由新型墙体材料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进行评审。
(三)规划发布。各级墙改管理机构对经过评审通过的规划,报上级墙改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规定报各级政府或墙改主管部门发布。县(区)发展规划应报省级墙改管理机构备案。
(四)协同监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与国土资源、环保、林业、工商、税务、财政、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监管工作。
三、事后监管
(一)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发布后,各级墙改管理机构要对规划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完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种类、推广情况,市场需求,确保规划行之有效。
(二)个人和单位发现有违反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的,有权向当地墙改管理机构举报或申诉,当地墙改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四、责任追溯
(一)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编制、发布、实施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依照《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墙改管理机构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做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墙改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编制规划中没有尊重基本事实、弄虚作假、欺骗社会公众的;因未尽到工作责任或者未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的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在规划制定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发生腐败等违法行为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增强监管力量,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措施,严格责任追究,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规划编制组织工作。
1. 各级墙改管理机构应及时制定和发布本地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下一级墙改管理机构制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应符合上一级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的要求和精神。  
2. 下一级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在评审过程中应邀请上一级墙改管理机构参加,便于统筹地区平衡发展,确保规划行之有效,更有力落实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
(三)切实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工作人员的墙改管理法律、法规、执法能力培训,切实加强墙改相关技术领域标准与专业知识培训,并组织好考核。
(四)加强墙体材料革新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依法规范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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