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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制散装水泥长远规划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加强散装水泥行业有序管理,科学规划、合理配置资源,强化散装水泥发展长远规划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安徽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发展散装水泥政策和《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编制散装水泥长远规划。包括:根据国家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和我省散装水泥行业发展情况,做好规划前期准备工作;对省散装水泥长远规划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公开全省散装水泥长远规划;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二、事中监管
(一)规划编制。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委托专业机构根据我省散装水泥行业发展情况,立足我省实际,制定有关散装水泥长远规划,并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意见。
(二)规划技术审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委托专业机构或组织行业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散装水泥长远规划进行评审。
(三)规划发布。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经过修改评审的规划,公开发布。
(四)协同监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做好与各有关部门规划监管工作。
三、事后监管
(一)散装水泥长远规划发布后,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要对规划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引导行业按照规划平稳有序发展。
(二)个人和单位发现有违反散装水泥长远规划的,有权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举报或申诉,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四、责任追溯
(一)对散装水泥长远规划编制、发布、实施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依照《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在散装水泥长远规划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做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散装水泥长远规划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编制规划中没有尊重基本事实、弄虚作假、欺骗社会公众的;因未尽到工作责任或者未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的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在规划制定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发生腐败等违法行为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散装水泥长远规划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增强监管力量,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措施,严格责任追究,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切实加强对散装水泥长远规划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执法能力培训,切实加强散装水泥行业相关技术标准与专业知识培训,并组织好考核。
(三)加强对规划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对散装水泥长远规划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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