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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权限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省级权限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省级权限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省经信厅是省级权限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机关,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负责核准类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审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包括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是否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是否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是否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配合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开展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督检查。
(三)承担项目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未经核准擅自开工、未按核准文件要求开工、工程建设范围与申请核准范围不符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开展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监督检查。
二、监管措施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备案机关。取得行政许可后,应当按照备案文件的有关要求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一)监督检查。
1.材料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主要包括: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2.项目监督:召开会议,听取被监督单位情况汇报;查阅有关建设项目的有关资料;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看,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进度等情况。
(二)协同监管。
1.配合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及时通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
2.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3.对于未按规定履行核准手续或者未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三)信用监管。
将违法违规开工建设、不按照经批准的内容组织实施、未通过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运营,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列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和重大异常信用记录。对发生异常信用记录的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予以提醒或警告。
项目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已经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该项目核准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事后处理。
1.对政府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权力运行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追究相关机构、责任人相应责任。
2.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我厅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保障措施
1. 实施"审批查"改革。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推进"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量,彻底解决"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
2. 建立权责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解释和上级政府取消调整权力事项等情况,适时按规定调整权责清单。
3. 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4. 强化绩效考核。将政府权力运行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保证权力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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