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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非煤矿山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设计文件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省级权限内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省级权限内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根据《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94号)的规定,依据《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皖经信非煤〔2015〕30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其核准或者备案的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主要包括:
1. 项目所在市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转报或中央驻皖、省属企业的;
2. 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一式八份,四等及以上尾矿库建设工程项目须由具备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3. 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 改建或扩建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应有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6.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审查意见批复函及审查意见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书;
7. 安全预评价审查意见书;
8.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及审查意见;
9.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及审查意见;
10. 其他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二)是否依法组织审查。
1. 初步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行业、专业、规模范围内承揽业务;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安全规程、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参照初步设计编写大纲组织建设工程设计内容,并严把设计质量关;提交的初步设计必须经过内审,文本内应附有内审意见。
2. 设计单位不得转包设计业务和挂靠设计资质;担任初步设计编写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承担该业务单位的在职正式职工,且有正式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关系。
3.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织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时,设计单位应当编写汇报提纲;其项目负责人必须到会,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安排与该业务相关的负责人参加会议。
4.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员收到齐全的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材料后,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查,予以同意,或因不符合相关规范、规程和规定,不予同意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市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或中央驻皖、省属企业出具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函,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和项目申请单位。
(三)是否依法按照时限办结。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收到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材料后,应对初步设计审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要求其予以补齐补正;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应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监管措施
(一)资料审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材料组织专家审查。根据专家组审查审查意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非煤矿山管理办公室进行研究,予以同意,或因不符合相关规范、规程和规定,不予同意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市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或中央在皖、省属企业出具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函,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和项目申请单位。
(二)监督检查。对初步设计经审查经批准的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主要检查:
1.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应当在具备各项法定条件后开工建设。
2.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
3. 非煤露天矿山建设工程的施工、非煤地下矿山建设工程的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4.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应按照批准的设计基建工期安排基建施工, 严禁边基建边生产行为。建设工程基建工期从相关管理部门下达开工通知书之日开始计算;无开工通知书的,从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函下达之日起计算。
5. 在基建工期内不能按期完工的,建设单位应于基建工期期满三十日前向市级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市级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初步设计与矿山现场实际施工进展情况确定剩余工期,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在基建工期内未完成基建也未申请延期的,市级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下达停工通知,要求矿山停止基建。建设单位经整改后要求复工的,经市级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和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同意延长工期后方可复工。
6. 矿山建设项目在延长基建期内仍不能完工,存在边基建边生产违法行为的,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应提请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7. 矿区范围、地质条件、建设条件、采矿方法及主要生产系统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对原初步设计进行变更。变更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编制,报原初步设计审查部门审查。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变更。原设计单位已解散,或者其资质发生变化已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可重新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8.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各级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应检查建设单位是否严格履行初步设计审查程序。发现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据《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协同监管监察。
依据《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的规定,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安全监管、爆破器材、、供电、水资源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相关办理或不予办理手续。积极研究建立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及时通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
(四)信用监管。
项目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报初步设计审查的,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同意;已经取得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的,审查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该项目批准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应的初步设计审查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事后处理。
1. 对初步设计审查权力运行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追究相关机构、责任人相应责任。
2.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在初步设计审查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在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应依照《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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