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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黄金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黄金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根据《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厅机关部分内设机构有关职责调整的通知》(皖经信人教函〔2016〕310号),省黄金管理局依照《矿山安全法》、《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皖经信非煤〔2015〕301号)、《安徽省铁矿等十四个矿种采选行业准入标准》(皖经信非煤〔2018〕32号)等规定,负责省内黄金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具体包括:
(一)黄金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初步设计单位是否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初步设计是否通过编制单位内部审核;初步设计单位是否转包设计业务和挂靠资质,担任初步设计编制的项目负责人是否为该设计单位正式职工、有正式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关系。
(二)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安全规程、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是否达到《安徽省非煤矿山采矿工程初步设计编写大纲》内容深度要求,技术方案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是否合理可行;是否满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绿色创建等方面要求。
(三)初步设计审查是否按照要求组织,是否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结。省黄金管理局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予以同意,或因不符合相关规范、规程和规定,不予同意的,省黄金管理局应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市黄金行业主管部门或中央驻皖、省属企业出具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函,同时抄送省经信厅及有关部门、项目申请单位。
(四)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是否履行信息公开。省黄金管理局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设计审查意见函在安徽黄金网等网站等进行公开。
二、监管措施
(一)资料审查。省黄金管理局组织专家对黄金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专家审查通过后,交由局生产协调处提出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予以行文批复。
(二)监督检查。对于已经审查批复的黄金矿山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机制进行检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工程应当在具备各项法定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施工管理的组织、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工程施工、监理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2.建设工程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和基建工期安排组织基建施工, 严禁边基建边生产行为。建设工程基建工期从相关管理部门下达开工通知书之日开始计算;无开工通知书的,从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函下达之日起计算。
3.建设工程在基建工期内不能按期完工的,按《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建设单位应在期满30日前向市级黄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通过的,市级黄金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下达停工通知,要求矿山停止基建。在延长基建期内仍不能完工,存在边基建边生产违法行为的,市级黄金行业主管部门应提请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4.矿山因矿区范围、地质条件、建设条件、采矿方法及主要生产系统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对原初步设计进行变更。变更初步设计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编制,报原初步设计审查部门审查。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变更。原设计单位已解散,或者其资质发生变化已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可重新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5.严厉打击非法违规建设行为。省黄金管理局、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检查黄金项目的建设单位是否严格履行初步设计审查程序,发现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据《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协同监管监察。积极配合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及时通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
(四)信用监管。项目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报初步设计审查的,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同意;已经取得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的,审查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该项目批准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同时,将相应的违法单位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在相关政务网站公开,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事后处理。
1. 对初步设计审查权力运行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追究相关机构、责任人相应责任。
2.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省黄金管理局在初步设计审查工作中作出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黄金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量,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对初步设计审查办理过程中涉及相关人员的法律、业务、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培训教育,提高业务水平、法律意识和办事效率;加强绩效考核,保证权力规范运行。
(三)健全责任追究,对在黄金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照《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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