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管理和服务 > 权力运行 > 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

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省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省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是省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负责省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监督检查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或个人,是否进行了安徽省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备案事项与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名称、型号、频率等内容是否相符。
(二)监督检查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是否有型号核准证明,是否标注型号核准代码,技术指标与型号核准证核准内容是否相符。
(三)监督检查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的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
二、监管措施
为加强无线电管理,规范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除销售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在本省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或个人,须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办理销售备案手续。
(一)监督检查
检查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是否有型号核准证明,是否标注型号核准代码,技术指标与型号核准证核准内容是否相符。
(二)协同监管
1. 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进行监管。
2.配合质量监督部门查处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及标准化要求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等违法行为。
3. 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及时通报违法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为。
(三)信用监管
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的单位或个人未备案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开。
(四)事后处理
1.对在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责令相关单位或个人整改,重新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
2.对在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追究相关机构、责任人相应责任。
3.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我厅在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常态化监管责任制度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属地监督管理职责,在日常行政执法和业务工作中把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生产销售作为监督管理的一项重点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监管措施,落实日常监管责任。
(二)建立执法检查机制
在依法履行日常监管工作的基础上,结合重大活动安全保障、专项检查、维稳和各类考试保障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专项整治执法行动。
(三)建立案件查处信息共享机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执法检查或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应由其他职能部门处理的及时抄告,收到抄告的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抄告部门,各部门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加强舆论宣传
通过“2•13世界无线电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全国质量月”、 “5•17世界电信日”、“无线电管理宣传月”及“12•4法制宣传日”等进行集中宣传,邀请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公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大力宣传有关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经营者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市场综合治理,强化社会共治,共同维护我省无线电设备经营秩序。
解读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