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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开展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工作有关意见建议的函

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新修订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21〕46号,以下简称《办法》)。经认真研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拟允许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含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汾渭平原等地区以及其他“2 26”大气通道城市)钢铁冶炼产能向我省转移。现将《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转去,请提出意见建议,于5月25日前反馈我厅(原材料工业处),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璐、夏显章,电话:62876672、62871064(传真)。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1年5月19日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新修订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21〕46号,以下简称《办法》,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结合我省实际,经商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现就我省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能置换方案的制定和确认
(一)建设项目企业按照《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制定产能置换方案,用于置换的退出产能仅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含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汾渭平原等地区以及其他“2 26”大气通道城市)。
(二)用于置换的退出产能位于我省境内的,退出产能企业向所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产能出让申请。符合条件的,在所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参照《办法》附件2)。退出产能属于中央企业下属公司的,还须提供所属中央企业书面意见。
(三)建设项目企业将产能置换方案按程序报所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由所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审核(所需材料详见附件)。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及钢铁冶炼项目备案管理有关要求,对受理的产能置换方案进行审核,视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邀请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参与。审核通过的,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二、产能置换方案落实
用于产能置换的退出设备须在建设项目投产或产能置换方案明确的时间节点前拆除,由所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设备拆除到位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验收。
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前,须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核实建成项目的冶炼设备型号、数量、产能等信息与已公告产能置换方案的一致性。对于批建不符扩大产能的,依据《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移交项目备案机关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未到位之前,建设项目不得投产。
三、其他要求
本通知与《办法》配套执行。各地要认真做好钢铁冶炼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外部条件评估,防止盲目投资和无序建设。确有必要实施的新建钢铁冶炼项目,以及现有钢铁冶炼设备改建、扩建、大修,均须严格落实产能置换程序。

附件:产能置换方案确认所需材料清单


产能置换方案确认所需材料清单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介绍。
二、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省内退出项目须备注钢铁冶炼设备位置坐标(格式:北纬××°××’××”,东经××°××’××”)。
三、退出产能出让公告。用于置换的退出产能不在安徽省境内的,提供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所属中央企业)产能出让公告及公告网址。退出产能在安徽省境内的(企业内部置换除外),提供所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产能出让公告及公告网址;属于中央企业下属公司的,还须提供所属中央企业书面意见。
四、建设项目所在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审核确认××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的请示》,须明确初审意见)。
五、其他。退出产能企业有多台冶炼装备仅有1个产能数据的,须提供企业冶炼设备及产能(分配)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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