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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呼号及电台执照事项办理的温馨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1号)等法规文件,现就我省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呼号及电台执照事项办理事项提示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

(二)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

(三)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其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个人申请设置、使用具有发信功能的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温馨提示:申请人在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前,应结合自身情况对申请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许可应符合的条件逐条对照,重点核实是否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所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是否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等条件。确认符合申请条件,并详细了解《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法律责任后,再行提出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许可申请。

二、申请材料

根据《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22号)第七条规定,申请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许可,应提交如下材料:

    1. 《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变更)申请表》;

    2. 《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3.  个人身份证明或者设台单位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经过其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负责人授权书,还应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

    4. 具备相应操作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温馨提示:

1. 设置、使用15瓦以上(含)的短波业余无线电台、业余信标台、业余中继台、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业余无线电台,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许可。其它类别的业余无线电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2. 设置使用业余信标台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它重要业余无线电台的,应提供可行的频率使用技术方案和电台日常运行、维护方案。

3. 请检查设备铭牌,确保业余无线电发射设备通过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三、办理方式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办理呼号及电台执照事项,请直接与所在地无线电管理处联系、办理,联系方式请见附件。为方便广大无线电爱好者,目前我省各市无线电管理处可提供“领取操作证书—现场核验设备—办理并领取电台执照”等环节“最多跑一次服务”。


附件:全省业余无线电台呼号及电台执照办理联系方式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无线电管理处   

20235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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