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综合法规处 发布时间:2020-04-29 10:50 浏览: 字体:【  双击自动滚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和信息化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并依法合理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二)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于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相同或相类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的种类、幅度应相当。

(三)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虑违法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做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通过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五)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利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和申辩权、要求听证权。

第五条  本办法与《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配套实施。

 

第二章  自由裁量的标准与适用

第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可将行政处罚区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五个裁量等级。

(一)不予处罚,是指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

(三)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内选择较低的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最低限;

(四)一般处罚,是指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合理幅度予以处罚;

(五)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中选择较高的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最高限。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人员年龄不满十四周岁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三)能够主动改正或者中止违法行为的;

(四)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危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

(二)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逃避、妨碍或者暴力阻碍执法人员检查的;

(五)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有关材料的;

(六)威迫、教唆、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七)不听劝告或者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对举报人、证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九)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减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但法律法规有规定必须先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再进行一般处罚。

第十二条  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应当按最重行政处罚种类和最高行政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或减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轻行政处罚种类和最低行政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拟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告知拟不予处罚或者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送达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四条  全省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可能会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全省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实施行政管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处罚行为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十六条  全省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七条  全省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执法人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存在执法过错且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案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