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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制造业发展综合10强县(市、区)考核指标的通知

信息来源:省推进制造大省和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 发布时间:2022-05-12 17:05 浏览: 字体:【  双击自动滚屏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制造业提质扩量增效“4116”行动计划》(皖发〔2022〕4号),建立牵引倒逼机制,发挥“亩均论英雄”改革牵引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调整优化《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制造强省建设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2号)中制造业发展综合10强县(市、区)考核指标。

  一是将“制造业增加值,权重25%”调整为“制造业增加值,权重20%”,新增“亩均制造业增加值指标,权重5%”;
  二是将“制造业税收收入,权重8%”调整为“制造业税收收入,权重5%”,新增“亩均制造业税收收入指标,权重3%”。
  《考核评价办法》其他内容不变。

  附件:制造业发展综合10强县(市、区)考核指标体系(调整后)


                            安徽省推进制造大省和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
                                       2022年5月12日
相关附件:

1、附件:制造业发展综合10强县(市、区)考核指标体系(调整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