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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336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省委编办:
  现就贺应旭委员提出的《关于将我省盐业执法职责全部划归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提案》,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根据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公布的《食盐专营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加强协作,相互配合,通过政务信息系统等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制度。”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2019〕30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盐业行业管理。
  当前,我省盐业体制改革基本结束,但食盐专营管理执法主体缺失问题日益突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作为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制定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食盐专营工作,但没有市场监管职能和执法队伍,无法履行《食盐专营办法》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市场监管部门虽有综合监管职能和执法队伍,但没有食盐专营行政执法权。两部门在食盐市场监管中执法缺位,已经给专营市场秩序造成不利影响。为进一步理顺市场监管职责,明确专营执法主体,有效查处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和我省盐业体制改革精神,我厅建议:市场监管部门是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使《食盐专营办法》规定由盐业主管部门承担的行政执法权。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0年5月7日




抄送:省政府督查室,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部门人员及电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盐业与食品处李文惠,0551-628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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