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皖经信电子〔2017〕210号文件的通知
皖经信电子函〔2019〕564号
各市、直管县经信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工信部联电子〔2017〕25号文件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2019〕147号),现将《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经信电子〔2017〕210号)第三项第(三)条“推动省内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等在有关政府采购项目建设中优先支持目录内产品及服务”对应修改为“推动优秀产品和服务在居家、社区、机构养老中的应用”。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8月7日
相关附件: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工信部联电子〔2017〕25号文件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2019〕147号),现将《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经信电子〔2017〕210号)第三项第(三)条“推动省内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等在有关政府采购项目建设中优先支持目录内产品及服务”对应修改为“推动优秀产品和服务在居家、社区、机构养老中的应用”。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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