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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扩建或改建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设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新建、扩建或改建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设施审查(以下简称新改扩建生产施设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新改扩建生产施设审查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新改扩建生产施设审查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新改扩建生产施设审查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市级经信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新改扩建生产施设审查申请进行初审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资格审查。审查申请新改扩建生产施设的企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包括:1. 完整的企业基本情况资料;2. 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3. 有产品质量标准;4. 有省或市环保部门的审核意见或附环保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材料审查。是否公示新改扩建生产施设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是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是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申请新改扩建生产施设应提交以下材料:1. 企业地理位置图及交通图;2. 企业厂区平面位置图;3. 车间设备平面位置图;4. 产品工艺流程简图;5. 可行性研究报告;6.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同意建设的文件;7. 新建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企业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预注册通知单》;8. 扩建或改建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企业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9. 安监部门同意建设的文件。
(三)审查决定。是否按规定时限对新改扩建生产施设的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组织专家现场勘查,并提出专家意见,是否依照法定方式作出上报国家禁化武办或不予上报的决定(不予上报的说明理由)。
(四)结果告知。是否按规定时限依法登记审批结果,国家禁化武办批复后是否及时送达企业。
二、事中监管
(一)材料审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对申请新改扩建生产施设的企业申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应对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 对申请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2. 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新改扩建生产施设审查的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现场勘查。组织专家对企业生产施设和环保情况进行现场勘查,确认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出具专家意见;对企业领导和负责禁化武履约人员进行《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简称《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宣传和培训,督促企业成立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领导小组,将禁化武履约工作责任到人;对改建扩建企业,审查企业接受国际禁化武组织现场视察的准备工作,查阅《视察前情况介绍》(中英文版)和接待国际视察预案是否完整并符合有关要求,翻阅企业生产台帐,查看原材料入库记录,原材料消耗日、月、年报表,产品产量日、月、年报表,产品销售及库存情况等记录是否符合要求,并要求提供物料平衡计算方法。对新建企业,要指导企业全面做好接受国际禁化武组织现场视察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事后监管
(一)申请新改扩建生产施设的企业必须严格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根据国家禁化武办要求,按时进行宣布和预计宣布,并确保宣布数据的真实;认真做好接受国际视察的各项准备工作,随时接受国际禁化武组织的现场视察,并积极配合国际视察组开展工作,如实回答视察组提出的问题;积极参加国家禁化武办和省禁化武办组织的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培训,提高企业履约人员的履约意识和履约工作能力;加强监控化学品管理,严密做好防扩散工作,生产台账记录完整详实,能随时经得起检查。
(二)市级禁化武履约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生产的企业进行监管,适时了解企业生产情况和监控化学品管理情况,配合省禁化武办开展相关工作。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是省级禁化武履约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市和企业上报的宣布数据进行核查、整理,按要求上报国家禁化武办;负责省级接待国际视察方案制定,并在接到国际视察通知后立即组织接待国际视察的有关工作;负责全省履约人员和履约企业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全面掌握监控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情况,指导企业做好宣布和接受国际视察有关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四、责任追究
(一)未经许可,新建、扩建、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由省人民政府责令限期(30天)改正,停止施工,拆除生产装置,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处1万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新改扩建生产施设审查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上报国家禁化武办的;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上报国家禁化武办的;3. 擅自增设、变更办理新改扩建生产施设审查程序或审查条件的;4. 负责办理和审查的人员,利用职权收受好处的;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坚持改革创新。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推进“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量,彻底解决“重审批轻监管”问题。
(二)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禁化武履约监管制度,落实监管措施,强化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解释和上级政府取消调整权力事项等情况,适时按规定调整权责清单,确保新改扩建生产施设审查监管工作高效、持续推进。
(三)加强宣传培训。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及市、县禁化武履约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禁化武履约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条例的宣传和培训,增强认识,引导禁化武涉约企业正确理解政策,提高履约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确保我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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