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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省级权限内投资项目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省级权限内投资项目备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94号)和《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和《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皖经信非煤〔2015〕301号),部分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审查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备案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主要包括:
1. 市级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转报的,或者中央驻皖、省属企业的项目备案申请文件;
2. 申请人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 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书、矿区范围划定批复文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书;
5. 安全预评价审查意见书;
6. 尾矿库建设工程项目周边公众的意见,特别是项目所在地居民的意见;
7. 改建或扩建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应有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资源整合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应提交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包括整合主体、整合划定的矿区范围);
8. 其他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二)是否按照时限进行办理。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实行备案制的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基本信息进行核查,以书面形式做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备案信息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
二、监管措施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备案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备案机关。取得备案文件后,应当按照备案文件的有关要求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一)资料审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其基本信息进行核查,提交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非煤矿山管理办公室对以下重点事项进行研究:
1. 非煤矿山项目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国家和省相关宏观调控政策;
(2)非煤矿山发展规划和行业准入条件;
(3)取得矿产资源管理、规划选址、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方面的批复;
(4)对项目所在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开发国家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特别规定。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非煤矿山项目:
(1)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将中型以上规模的独立矿体分散零星开采的;
(2)在城市规划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范围内,新建可能造成植被破坏、地貌损坏等严重水土流失露天采矿项目的;
(3)资源储量不能保证单系统生产能力、不满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入条件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的;
(4)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建设的其他项目。
(二)监督检查。对已备案的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主要检查:
1.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备案后,是否在二年的有效期内开工建设,有效期满未开建设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是否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按照规定,备案文件有效期依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有效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原项目备案文件失效。
2.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各级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应检查建设单位是否严格履行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备案报批程序。发现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据《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协同监管监察。
1. 依据《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的规定,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安全监管、爆破器材、供电、水资源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相关办理或不予办理手续。积极研究建立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及时通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
2. 对于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取得项目备案文件的项目,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建设)、爆破器材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四)信用监管。
项目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备案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备案;已经取得项目备案文件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依法撤销该项目备案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省经济和信息化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事后处理。
1. 对备案的投资项目备案权力运行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追究相关机构、责任人相应责任。
2.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在非煤矿山投资项目备案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备案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在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备案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应依照《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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