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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安徽省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为落实省领导接访企业提出的“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化工中试放大项目管理办法,促进化工产业发展”的诉求建议,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王清宪省长开展“新春访万企、助力解难题”活动接待企业诉求建议办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厅通过现场走访企业,召开省有关部门协商会议,学习借鉴《江苏省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牵头制定了《安徽省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推动我省化工行业科技创新,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环节“断链”问题,规范化工中试基地、中试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在现有的环保、安全等法律法规要求下,允许各市人民政府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在省政府已认定的化工园区内建设中试基地,鼓励化工中试项目在中试基地内开展,并加强中试项目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管理。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由省经信厅牵头,通过现场走访企业、召开发改、科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应急等省有关部门座谈会,学习借鉴《江苏省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形成了《安徽省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3月22日,省经信厅印发《关于征求安徽省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意见的函》,征求省直5个单位、16个市经信局、50多户化工企业的意见,共征集反馈意见30多条,其中采纳24条,并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4月7日,经厅党组会研究同意后,再次行文书面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科学技术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等省有关单位意见,最终形成《安徽省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送审稿)》呈报省政府审定。

按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5月31日,经省政府同意,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共同印发《安徽省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皖经信科技〔2022〕69号)。

四、工作目标

为推动我省化工行业科技创新,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环节“断链”问题,规范化工中试基地、中试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安徽省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后,对申报程序和管理责任进一步明确,降低了门槛,简化了程序,对于风险较低的项目一律施行备案制,通过项目的分类管理,减少了企业编制资料工作量及费用。

五、主要任务和创新举措

(一)中试基地管理。要求新建化工中试基地须在省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内建设;新建化工中试基地建设需经属地市级人民政府同意;中试基地内不得建设工业化生产项目和工业化生产装置;相关报建审批手续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规定办理;中试基地应当由独立法人单位实施建设、负责运行管理,并配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人员;中试基地内水电气供应、环保处理、应急管理和处置等公共基础设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且满足基地内中试项目需要。

(二)中试项目管理。省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内的化工企业可在内部建设中试项目,参照化工生产项目进行管理(不在省级化工园区内的化工企业鼓励到获得批准的中试基地内建设)。在中试基地建设的中试项目,除环保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由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项目立项、安全生产等实行备案管理。采用微量集成工艺技术,显著降低工艺过程危险等级的中试项目,不涉及危险工艺和危险化学品的可按照科研项目管理,不需要单独报批相关手续。

(三)中试项目运行。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和事故应急预案;相关人员要进行专项教育培训,依法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建立完善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保障机制,建立完善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制度;中试研究结束后,建设单位在对试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编写总结报告,并报所在化工园区管理部门备案;原则上单个中试项目自建成投入运行周期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下可延续时间不得超过1年;中试项目不得用于工业化生产,中试项目运行期满、停止运行的,相关中试设施予以拆除或封存停用,并将有关情况报原审批、核准、备案部门。

六、保障措施

(一)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化工中试项目和中试基地建设,不适用于实验室研究和工业化生产项目。

(二)与本办法相关的工程质量、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环境保护、能源管理、特种设备及危险化学品管理,按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执行。

(三)各市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解读处室(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处

解读人:李  俊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 0551-6287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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