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民爆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双报告”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综合法规处 发布时间:2021-11-02 17:32 浏览: 字体:【  双击自动滚屏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民爆行业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双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工信厅安全〔2020〕43号)和《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年5月11日印发)要求,结合民爆行业实际,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筑牢风险防线,切实加强全省民爆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双报告”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升政治站位,牢固树立隐患治理意识。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人民至、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牢牢守住安全底线,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职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标本兼治,源头治理,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升安全生产水平,扎实推进民爆行业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开展“双报告”工作。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双报告”工作的重要意义,督促企业全面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双报告”工作,要研究推进方案,成立专班,明确责任,落实落细工作要求。要结合实际,建立工作机制,畅通报告渠道,提升隐患治理效果。要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民爆行业标准、规程等规定,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建档、督办、报告等制度,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动、全员、定时自查自改自报隐患,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制度化。

三、强化督查考核,严格安全监管执法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双报告”工作落实情况列为安全生产督查工作重点,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和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接到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赋予的职责要求,强化安全监管执法,对不按规定治理或治理不到位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停业、给予上限经济处罚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直至企业安全隐患整改到位,消除隐患。

各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督促企业从即日起,参照《安徽省民爆行业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双报告”工作制度指南》,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双报告”工作制度制定,并于2021年11月30日前上报省市县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同时,2021年12月30日前各民爆企业完成向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2021年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从2022年起,各企业“双报告”工作应按照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双报告”工作制度执行。

 

附件:安徽省民爆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双报告”工作制度指南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1年8月16日

 

 

 

 

 

 

 

 

 

 

安徽省民爆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双报告”工作制度指南

 

为深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职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升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预防事故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一、企业“双报告”工作制度内容

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情况应向属地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即“双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向职工公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2.企业向职工(代表)大会专项报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企业向属地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4.企业向属地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二、企业“双报告”内容公告公示

企业向职工公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按以下规定在隐患排查治理公示公告栏或厂务公开栏中进行:

1.及时公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建立、修订、变更和执行情况;

2.定期公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

3.及时公示重大事故隐患的发现及治理过程、验收销号情况,治理进展情况至少每月更新公示一次;

4.每月公示安全隐患自查自改情况。

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专项报告内容及公开公示

企业向职工(代表)大会专项报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时间应与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时间一致,每年至少报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情况应在企业厂务公开栏中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1.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建立情况,应包括: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建档、监控、报告等制度(内容)的建立、修订、变更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具体内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内容与现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等规定的吻合情况以及与本企业实际结合程度等。

2.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包括: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完成情况,企业职工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情况,政府部门监督检查发现以及职工和社会人员举报的隐患治理情况,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情况,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工作成效等。

3.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应包含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评估、治理、报告、分析等情况。

四、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

企业向属地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遵守以下规定:

1.在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3个工作日内,应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简要信息(部位名称、事故隐患内容、排查日期、排查人员、现状、监控措施等),且在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并及时组织现场评估(评价)、制定治理措施;

2.在评估及制定治理措施后,应书面报告重大事故隐患详细信息,包括重大事故隐患的形成原因、危害程度、风险评估(评价)结果和治理方案等;

3.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每月报送治理进展情况直至整改完成;

4.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评估(评价)并验收,验收后3日内报送评估结果和验收报告进行销案;

5.未能按期完成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在整改时限到期前15日书面报告延期原因和下一步治理方案等;

6.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检查发现或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应按检查指令或挂牌督办要求及时组织治理,经验收合格后,在向属地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报检查或挂牌督办牵头部门备案。

企业向属地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在制度制定完善后,及时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企业报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后如内容有较大修改,应于修改完善后10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备。

五、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企业是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建档、督办、报告等制度(以下统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2.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计划编制、重点和基本要求;

3.隐患分级判定标准、台账和档案管理机制;

4.隐患排查(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的内容、频次、责任人以及隐患整改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等要求;

5.隐患排查治理、记录报告、监测监控、督办验收、分析研判等工作机制;

6.隐患排查治理的资金保障、通报监督、教育培训、举报奖励、考核奖惩等内容;

7.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其他应报告内容。

六、企业工会“双报告”工作职责

企业工会应协助督促落实“双报告”工作,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修订和执行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接受职工或职工代表审议。

本指南所称重大隐患,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判定标准界定。